1、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于2018年10月20日在《辽宁日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本项目债权本金3087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20日止,该债权总额为93064.39万元,其中本金余额30870万元,逾期利息(含罚息)21282.59万元,复利3818.76万元,违约金37093.04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我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 2、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3、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贷款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拟处置债权已申请强制执行且处于执行中止状态,存在执行异议或抵押权无效或无法受偿的可能。存在主债权丧失诉讼时效、不能诉讼的风险,保证担保超出诉讼时效,免除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6、该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已出租、损毁、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在先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7、未诉部分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涉诉部分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8、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9、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0、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3、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债权转让后债权双方需在《辽宁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通知债务人、保证人义务,相关费用需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16.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若分期付款则首付款不低于受让价款的30%,且首付款必须于2018年12月28日前支付,尾款必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交付。受让方还要交付自2019年1月1日至尾款付清日期间按年利率7%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受让方任何一期款项违约,转让方除扣收保证金及前期已支付款项以外,还有权选择解除协议,或者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违约且转让方解除协议后将本债权再行转让的,买受人除应当支付本次挂牌转让中分公司、买受人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还应当补足再行转让价款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差额。在全部款项付清之前,不对该债权进行交割。交割前,转让方仍有权自行维护该债权。在全部款项付清之前,不对该债权进行交割。交割前,转让方仍有权自行维护该债权。 1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18、本项目受让登记手续、竞价均须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理。 19、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0、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1、拟处置债权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次转让时,该债权项下诉讼相关权利一并转让,执行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欠缴诉讼执行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2、本次拟处置债权资产所涉及的监管相关权利是由转让方与债务人和监管银行协商取得的,在债务人及相关方配合下方能行使。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需自行与债务人等相关方协商监管权利。受让方自行承担无法行使监管相关权利的风险,转让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转让方撤回监管董事、监管人员及撤销监管人员的预留印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