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金中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辽金中心公开发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和辽金中心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金融类或者综合类报刊、辽金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四条 辽金中心在报刊上登载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通过辽金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辽金中心在网站发布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是《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信息披露、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1)信息发布终止;
(2)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产权转让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3)变更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的竞价方式。
第八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辽金中心网站发布信息公告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九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辽金中心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辽金中心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约定的处置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辽金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转让方应当在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后,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并进行公告。在转让方确定产挂牌价格前,辽金中心可提供第三方尽职调查和询价服务,促进转让交易。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辽金中心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辽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辽金中心有权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止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辽金中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辽金中心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辽金中心有权根据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作出是否终止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止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出现中止、恢复、终止情形的,由辽金中心在原公告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辽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