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债权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债权本金60,000,000.00元,利息11,945,364.66元,孳生息4,555,525.00元,本息合计76,500,889.66元,代垫诉讼费用356,642.00元,债权总额76,857,531.66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 该户债权由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的48577.69平米土地提供抵押担保;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以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9日的期间内的供暖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自然人乔通、史焱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2日,注册号:210300400013456。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94号 ,经营期限:2003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7月7日,企业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007527571910。登记机关: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经营范围:热电联产、新型环保建材、精细化工(纺丝油剂)、城市基础设施(凭资质证经营);煤炭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实缴资本:1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黄显威。已停止经营。 该户债权已诉讼并取得判决。 2、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本金60,000,000.00元,利息13,283,331.03元,孳生息4,801,150.00元,本息合计78,084,481.03元,代垫诉讼费用33,284.00元,债权总额78,117,765.03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 该户债权由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以自有的846台套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30日的期间内的供暖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乔通、史焱红、乔宏、李玉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龙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3日,注册号:210300005080200。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4-2号 ,经营期限至2026年10月9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企业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007407955230。登记机关: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城市供暖,环保型生物固硫型煤及成套生产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房屋租赁;管道安装、维修(凭资质证经营);机电设备维修;煤炭、装饰装修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1619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黄显威。已停止经营。 该户债权已诉讼并取得判决。 3、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债权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3,979,023.84元,孳生息1,146,250.00元,代垫诉讼费用128,315.00元,债权总额20,253,588.84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该户债权由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黄鑫、乔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铁经贸”)成立于2010年6月2日,注册号:21024500000348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0号A座B408室,经营期限至2020年6月1日。核准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企业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00554968515P。登记机关: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 煤炭的贸易经纪与结算,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化工商品(不含危险品)、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小轿车)销售,能源技术开发,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鑫。已停止经营。 该户债权已诉讼并取得判决。 4、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5、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债权抵押土地目前属于空闲且无人管理状况。抵押土地上有少量居民居住的临时性房产,但无产权证; 6、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债权与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中供暖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因出质人未履行质押合同的义务,质押权利可能无法实现; 7、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中抵押设备存放于案外人而非抵押人的厂区之内。大部分设备已经处于报废状况。由于年久失修大都已经损坏严重,无法确认设备型号,无法与抵押清单核对。设备的拆迁必须破坏存放地点的案外人的房产,涉及到赔偿问题; 8、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9、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0、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11、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2、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3、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4、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5、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6、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7、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8、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