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截至转让基准日,部分债权权益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2、 该项目下抵押/查封资产存在被销售的情况,因销售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部分购房业主已向具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等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或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获得胜诉判决后购房业主已申请执行,关于抵押/查封资产销售情况以及对资产价值影响,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3、 就该户债权项下抵押/查封资产中已售房产,部分购房业主就其购房权益已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经审理,就部分购房业主诉求予以支持,即:停止或中止对案涉资产(抵押/查封资产)执行程序,故就部分抵押/查封资产,已无法实现抵押权益或查封权益;另,因该项目下抵押/查封资产涉及数量较多购房业主(自然人)利益,其多次上访维权,在社会稳定因素影响下,该项债权权益的实现存在一定困难与阻碍,债权权益实现周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上述情况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4、 该项目下抵押资产涉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具体规模以法院认定为准。 5、 因项目开发主体欠付工程施工款、民间借款等相关债务,项目下抵押/查封资产存在被抵顶其他债务的情况,关于抵押/查封资产抵顶债务情况及风险,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6、 债务人涉及金融机构负债、民间借款、购房业主违约赔偿金及退房款等相关债务,具体情况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7、 查封资产中,部分查封资产因房产部门没有登记信息,执行法院采取现场张贴查封裁定书方式予以查封,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查封可能属于轮候查封;另,部分查封资产存在已销售并备案的情况,关于查封资产查封顺位及销售情况等,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8、 部分购房业主就该债权项目下债务人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对债权权益实现将构成不利影响(如中止本案执行程序等),债权权益实现周期存在不确定性,关于债务人破产对债权权益的影响则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9、 该项目抵押/查封资产所在的“京城中心”项目可能存在欠缴市政配套费、欠缴税款等相关费用,对抵押/查封资产价值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关于抵押/查封资产欠费情况及其所产生的影响,由竞买人自行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 10、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11、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12、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3、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14、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5、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6、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7、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8、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9、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20、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1、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标的债权依现状转让,竞买人须自行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竞买人竞买成功表明承担标的债权的任何风险责任及费用,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