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受让抵债设备后按时付款,并需约定在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完成抵债设备的接收、清场。设备拆除过程中要向房产土地持有人提前告知并出具书面的拆运方案,经房产土地持有人同意后,在双方在场情况下拆运。确保对房屋结构不造成损害。 2、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签订本协议时,受让方已对现场设备的详尽核查,转让设备以现场核查为准,(2018)辽01执恢41号-2号《执行裁定书》的设备仅作为参考的依据。 3、该抵债设备113台/套可能存在灭失、出租、损毁、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4、受让方受让抵债设备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如转让过程中如产生税费、过户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5、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因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等问题尚未得到安置,在受让方接收设备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阻碍。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 8、本项目受让登记手续、竞价均须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理。 9、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抵债设备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11、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