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债权系我司于2018年11月22日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债务人以其名下位于瓦房店祝华办事处祝华村36,016㎡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及5处合计面积19,523㎡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瓦房店电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斌、王焕莲、谢晓东、许振杰。 2、债务人瓦房店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注册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祝华村怡山工业园区,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振杰。股东为许振杰、许岩。经营范围:轴承制造,机械设备制造、维修;经销机电产品、轴承配件、钢材、建筑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该企业已停止经营。 3、该户债权已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书,案件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抵押物查封情况:2017年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抵押人瓦房店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祝华村的土地使用权、房屋5套,查封期限3年,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为本案查封。经续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 4、项目瑕疵:债务人已停止经营;抵押资产目前对外租赁。 5、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6、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7、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8、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9、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0、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1、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2、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3、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4、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5、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6、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