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系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33号的房产3021.25平方米(为一栋工业建筑的一部分)及其分摊土地 5436.55平方米。转让方依据(2009)鞍执实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取得该标的资产,法院裁定抵债金额 6,796,913元,转让方尚未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转让方本次依资产现状进行公开转让,受让方需自行尽调判断,参与竞买就意味着受让方自愿承担资产全部瑕疵、风险及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税费支出。受让方承诺不因资产的瑕疵、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税费支出而要求转让方、原始信贷银行及各级政府部门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和/或原债权文件; (2)义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4)涉诉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7)有关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标的项下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的情形; (8)委托人(或义务人)可能尚未实际占有标的项下不动产、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致使委托人(或义务人)无法或难以向买受人交付(转移占有)标的项下不动产; (9)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 (10)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11)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2)无法办理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3)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标的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4)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5)标的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 (16)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7)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8)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