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具体情况:该债权资产包本金余额17093.88万元,截至2022年12月12日利息9832.2万元,费用债权34.64万元,债权总额26960.72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缺少费用相关凭证;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转让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 2、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贷款债权项下的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6、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可能存在被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租或抵债给第三方等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或被其他案件查封、查封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8、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恢复执行、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9、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0、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贷款债权涉及的诉讼费用等相关权利一并转让受让方,如发生应缴欠缴诉讼费等费用的,由受让方承担。 13、债务人可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4、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15、买受人购买债权后不能以转让方名义采取查封、续封等强制措施。 16、资产包中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抵押物存在被出租占用情形。多份抵押权证记载的所担保的债权额均为部分债权,存在仅以登记的债权数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可能。 17、资产包中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保证人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管理人临时确认债权金额为49,660,464元。 18、资产包中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原债权银行计算的截至2021年11月8日本金4472.78万元,利息2411.11万元,本息合计6883.89万元。该债权资产的债务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证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公司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案主体,该案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已于2019年3月5日经法院裁定批准,该债权为依据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约定的留债债权,清偿主体为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留债金额为44,727,789元,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对留债债权约定了计息方式,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载明留债债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但不排除有管理人费用、职工工资等优先于抵押权。抵押物为设备,存在毁损、报废、无法确定抵押物的可能性。存在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债权人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的风险。 19、资产包中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原债权银行计算的截至2021年11月8日本金余额57,714,509.99元,利息24,519,145.95元,本息合计为82,233,655.94元,垫付诉讼费44,790元。该债权资产的债务人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沈阳北恒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已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实际经法院确认的对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余额为:债权本金为57,714,509.99元,利息4,719,856.14元,(截至2018年8月2日,自法院裁定受理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诉讼费44,790元,合计62,479,156.13元;实际经法院确认的对沈阳北恒铜业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金额为62,297,549.34元;两公司将以法院已确认的金额为基数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进行偿还。两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受偿期限较长,破产重整后企业经营存在不确定性,如两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出现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等情况,则存在债权无法受偿等风险。 20、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2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2、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还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若在首个挂牌公示期内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首个挂牌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23、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4、本项目保证金为1800万元,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5、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转让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账 号:0615000104002054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 26、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