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具体情况:该债权资产本金余额94,108,476.33元,截至2023年3月22日利息 7,546,450.16元,罚息 438,998.10元、复利 337,205.68元、违约金846,767.76元,债权总额103,277,898.03元。(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资产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与《债权资产明细表》中所列明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不完全一致)。 2、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5、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情形。 6、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8、标的债权未涉诉。 9、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灭失。 10、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等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13、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4、受让方可能无法承继标的债权项下的《监管协议》,无法行使监管权利。 15、买受人购买债权后不能以转让方名义采取查封、续封等强制措施。 16、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部分抵押物存在被出租、占用、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私自抵债情形,可能会存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存在买受人不能完全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及实现抵押权受阻等风险。 17、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存在买受人不能对质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及实现质押权受阻等风险。 1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1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0、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在自动延牌期内还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若在首个挂牌公示期内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首个挂牌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21、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2、本项目保证金为30,990,000元,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3、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转让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账 号:0615000104002054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 24、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