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债权系我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取得。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为抵押人邹伟名下位于瓦房店市祝华办张屯村国有出让工业用地1宗,面积12987㎡;7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5622.01㎡,保证人邹伟、赵丽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瓦房店利伟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7日,注册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张屯村尹屯,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邹伟,公司经营范围:轴承及零部件加工;锻造;经销轴承及轴承配件、金属材料、炉料、化工产品(不含专控)、五金矿产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木材。 3、该户债权已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书。 4、该户债权执行案件存在律师代理,转让方与代理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由转让方支付,该案件代理关系不随债权资产一同转让。转让后由受让方自行决定是否由原代理律师继续对该户债权的执行案件进行代理。 5、项目瑕疵:抵押物为邹伟名下位于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张屯村1处工业出让土地及其上7处房产,抵押物位于祝华办事处张屯村债务人厂院内,厂区建于半山坡上,距市区主干道约1公里。抵押资产中1号厂房因长期闲置,无人维修,房顶、窗户已有多处损坏,建筑损毁较为严重;2号、3号厂房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承租人不予以配合,无法了解租赁情况。其它房产未发现损坏。 6、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7、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转让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8、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9、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10、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1、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2、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4、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5、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6、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7、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