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资产包内共91户债权,截至基准日2022年11月20日,该91户债权资产债权本金193,375.54万元,利息及孳生息119,161.70万元,本息312,537.24万元,另有诉讼费1,259.90万元,债权合计313,797.13万元。 2、该91户债权担保方式涉及抵押、质押、保证。抵押物及查封物涉及商业公建、住宅、住宅用地、工业厂房和办公楼、工业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类型资产。该91户债权均已诉讼,执行状态涉及执行中、终本、终结执行。 3、本次竞价的特别风险提示: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转让方特向竞买人作出风险提示,竞买人拟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竞买人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1)标的系不良债权资产,按现状整体出让,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息、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债权文件的状态等。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a)抵押资产可能存在被私自转让、以物抵债、占用、出租、丢失、灭失等情形,存在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及“清退”等相关风险; (b)借款人或抵押人存在破产的风险; 2)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系统计息、计算标准不一等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竞买文件所列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受让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4)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5)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6)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7)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8)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9)标的债权的保证合同已过诉讼时效。 10)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予行使。 11)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2)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3)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4)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可能存在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20)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税收法规欠缴税款、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况。 21)可能存在因原债权人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2)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大连东渤重工有限公司户,抵押物权属证明瓦国用(2015)0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已被撤销; (b)大连华粮企业仓储有限公司户,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抵押颁发瓦他项(2015)第0790号、瓦他项(2015)第0791号他项权利证书的行政行为被撤销; (c)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户抵押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已于2021年10月24日到期; (d)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债权,相关海域使用权存在欠缴海域使用费和被政府收回的情况;部分海域使用权为二顺位抵押。 4、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5、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6、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7、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8、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9、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0、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1、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2、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3、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4、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 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5、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